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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青岛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奖补实施细则》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2025年11月19日 11:29点击:

一、政策出台背景与总体要求

(一)出台背景

当前,中小企业在设备更新、产能升级等方面面临融资渠道窄、资金周转压力大等现实挑战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,引导融资租赁行业聚焦实体经济,拓宽中小企业融资路径,降低融资成本,特制定本《细则》。

(二)总体目标

通过明确奖补标准、规范申报流程、强化监管保障,激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本地中小企业的服务供给,助力中小企业纾困发展,推动青岛市民营经济与融资租赁行业协同高质量发展。

二、政策适用对象与支持领域

(一)适用主体

融资租赁公司:需在青岛市域内依法注册登记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(不含金融租赁公司);需拥有实际经营场所,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保,并已纳入监管部门监管名单。

(二)支持业务类型

融资租赁直租业务,即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中小企业对租赁物及出卖人的选择,购置租赁物后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的交易模式,业务投放收回额为奖补核算核心依据。

三、奖补标准与核心条件

(一)奖补标准

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,按不超过业务投放额1%的比例给予财政奖补,单个融资租赁公司年度奖补资金上限为300万元,兼顾政策激励效应与财政资金统筹效益。

(二)申报核心条件

融资租赁公司需同时满足三项基本要求:一是具备青岛本地实际经营场所;二是依法履行纳税和社保缴纳义务;三是已纳入监管部门公布的监管名单,确保业务合规性与可持续性。

四、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

(一)申报流程

1.通知发布:市民营经济局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申报通知,明确申报时限与要求;

2.线上申报: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“政策通”平台,向注册地区(市)民营经济(中小企业)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;

3.分级审核:区(市)主管部门开展材料初审与现场核查,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核查监管名单归属,市民营经济局组织复审(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);

4.公示拨付:复审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,公示无异议的,由市民营经济局商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并按程序拨付。

(二)材料规范

申报材料需涵盖主体资质证明、业务开展凭证、辅助证明材料及承诺声明四类:

1.主体资质类:营业执照副本、营业场所证明、公司章程、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;

2.业务凭证类:设备购买合同、购置发票、发货凭证、租赁合同,以及购设备银行流水、租金收取流水、租金发票等完整业务链条凭证;

3.辅助证明类:承租人营业执照及经营数据统计表(营业收入、净利润、从业人员),申报企业近6个月纳税记录与社保缴纳记录;

4.承诺声明类: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符合绿色门槛制度的声明。

五、职责分工与监管要求

(一)部门职责

1.区(市)民营经济(中小企业)主管部门:负责辖区内申报组织、材料初审、现场核查,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;

2.市民营经济发展局:牵头政策实施、复审核查、名单公示、资金统筹等工作,负责政策解释;

3.市地方金融管理局:负责核查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名单归属情况;

4.市财政局:负责奖补资金保障与拨付审核。

(二)主体责任

融资租赁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,获得奖补资金后需配合开展绩效评价、资金使用核查等工作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。

六、政策时效

《细则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,期间将根据政策实施成效适时优化调整。

七、咨询渠道

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

联系电话:0532-51917612